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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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22民初18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童家村2号。
法定代表人:张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水福,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力,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鹤建材)与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被告江苏瑞沃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决定合并审理,于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鹤建材的法定代表人张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水福,被告江苏瑞沃的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樊红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鹤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水泥稳定层工程款1312952.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定金68000元,余款1244952.8元;逾期付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从2021年12月22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常山县应急备用水厂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2021年11月2日,被告以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建的该项目水泥稳定层由原告包工包料负责施工,单价为每吨136元,数量以工程实际用量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定金68000元。由于被告项目部本身有施工人员及机械,故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提供水混料,被告项目部组织施工,人工及机械费用由原告承担。2021年11月15日起,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将水混料运送至工地由被告项目部的人员负责施工,至12月8日施工完成,经双方确认工程共计用料9654.065吨,工程款1312952.8元。12月21日,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工程款的70%计人民币919066元,扣除了人工及机械费35380元后883686元开具发票,但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已履行了《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现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后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已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瑞沃辩称,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不符合事实和付款未成就,且自身存在违约情形,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其不合法的诉求,理由如下:原告主张水泥稳定层工程款依据不足。首先、该工程是由原告包工包料,由原告负责施工,答辩人仅仅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了施工所需要的机械,不存在答辩人负责施工的情况。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案涉的水泥稳定层工程未经项目部验收和沥青路面施工还没有竣工验收,双方也没有进行最终决算,根据《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原告诉求付款的依据不足。第三,原告在水泥稳定层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其法定代表人张鹤同意支付50000元的水稳层整改费用,以及原告还应该支付答辩人35380元的机械费用。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水泥稳定层施工合同,原告应该在2021年11月20日前施工完成,但实际逾期完工,应按合同约定向答辩人支付违约金,答辩人已经就上述事项向贵院提起了反诉。
被告江苏瑞沃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水泥稳定层机械费35380,整改费用50000元,延期施工违约金36万元,(水泥稳定层总款的30%,暂按120万计算,具体工程总量以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日,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就常山县应急备用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的水泥稳定层施工签订了《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双方对合同单价,工期、施工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水泥稳定层《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工期要求在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反诉被告在2021年12月8日施工结束时,水稳层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截至到2022年2月12日该水稳层的质量仍未达到要求。为此反诉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鹤向反诉原告出具承诺书,同意扣除5万元作为反诉原告整改所需要的工料费。按照《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的约定,反诉被告必须按期向反诉原告交付,每延期一天,反诉被告须向反诉原告支付总款的5%的违约金。综上,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和反诉原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反诉被告在水泥稳定层施工中存在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提起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2日,发包人常山县水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江苏瑞沃签订《常山县应急备用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常山县应急备用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建设工程施工。2021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季晓雯微信聊天商及订立《包工包料施工合同》事宜。同日,甲方常山县应急备用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建设工程项目部与乙方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双方主要约定如下:一、工程名称和施工地点。1、工程名称:常山县应急备用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建设工程项目;2、施工地点:常山县应急备用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建设工程项目部(常山县朱家坞村),二、工程内容和工程量。1、工程内容:水泥稳定层,单价136元,数量约5000T,合计约680000元,注: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数量以项目部实际收货签字数量为准。注:以上单价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包含安装、机械、辅材等所有内容的完工价格。三、付款方式。1、工程开工前2天,甲方支付水泥稳定层工程定金10%的工程款6.8万元。2、所有工程量完成后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再支付70%的工程款。3、待工程沥青路面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剩下15%的工程款。质保期内的缺陷修复由乙方负责。质保期两年,质保期完没有质量问题一个月内甲方将剩余5%付给乙方(无息)。4、单价已包含税金的工程,付款前一周内乙方开据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工程款。四、工期。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组织施工,2021年11月20日施工完成。五、施工质量。1、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服从业主、监理和甲方的现场监督,杜绝质量事故发生。2、乙方提供材料合格证,色粉、胶结材料、水泥、碎石等材料质量均应符合规范要求。3、如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4、乙方施工的水稳层平整度和平石铺砌厚度、对平整度必须符合要求的水稳层,否则甲方有权提出修整要求。七、其它。1、乙方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工程竣工资料由甲方编制2、工程量按吨位过磅,委托现场施工人员:柳显平签字确认。八、违约责任。1、若所供材料的品种、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退、换材料事宜,如退换后仍不符合要求,视为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2、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如退换后仍不合格,视为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30%的不能履行合同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包括延误工期造成窝工、逾期竣工违约金等一切损失)。3、乙方必须按期限向甲方交付,每延期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总款的5%的违约金。
2021年11月3日,被告工作人员季晓雯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一份名为“购销合同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稳定层定金合同”的文件,并发微信称:“这个是定金合同,你这份合同寄到瑞沃去”。2021年11月5日,江苏瑞沃向海鹤建材银行账户(账户号2010001********)转账68000元。
2021年11月13日,在“应急备用水厂工作交流群”中,“章苏有”称:“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请立即停止施工,按设计要求施工,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2021年11月14日,“章苏有”在“应急备用水厂工作交流群”中发送了一张照片,并称:“沙垫层呢?如此野蛮施工。请项目部将此段作返工处理。”同日,“郑小祥”在群里发送照片并称:“返工处理”。
2021年11月15日,原告进场施工。
2021年12月2日,在“应急备用水厂工作交流群”中,“章苏有”称:“今日水稳层未施工,未完成进度计划,请项目部立即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顺利完成。”
2021年12月8日,原告施工完毕,累计施工水泥稳定层数量9654.065吨。
2021年12月14日,被告江苏瑞沃委托浙江常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24202100007),检测说明为“样本状态:有效”。报告无涂改,有批准、审核、检测人签名,由“检验检测专用章”盖章。
2021年12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季晓雯向原告发微信称:“那你开户许可证发我一下,合同章没盖你要重新给我寄哎,然后你70%的水泥稳定层还是做煤矸石是吧”“那你这个70%的合同做好,你要不要发票一起给我寄过来啊,还是这个70%的发票你下个月开”原告均回复“好的”。2021年12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季晓雯向原告发微信称:“919066元合同一式三份寄到江苏瑞沃”“919066元发票和265650.8元的合同一式三份寄到季晓雯的地址”“我919067的合同撤回了”“883686元合同一式三份寄到江苏瑞沃”“883686元发票寄到季晓雯的地址”。
2021年12月22日,原告在微信上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季晓雯:“合同是按136还是按133做的?这个我们的价格是136啊”“昨天刘工和你说要扣掉一点机械费还是人工费的,到底出多少我也不知道,他有没有跟你说”。季晓雯回复:“签字的总数量*单价的基础上减了35380,我同事是在这次付70%的时候就给你减了35380了,这个35380不清楚怎么扣的话你问下柳工”。原告询问:“单价是按136元的吗”季晓雯回复:“你要问下柳显平,他通知我们的,单价是136,总算出来的减去35380”。
2021年12月22日,原告开具了共计883686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的购买方均为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货物均为“非金属矿石煤矸石”。
2022年2月12日,张鹤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张鹤因水稳层部分区域质量未达到要求,同意扣除5万元(伍万元)作为项目部对水稳层整改所需的工料费用。经项目部、监理、业主验收后,在项目部在天气满足施工的条件下达浇筑沥青任务后,本人承诺五天内安排施工人员、机械进场施工,五天内完成沥青施工。如不能按期完成的,每日罚款壹万。”嗣后,原告因沥青价格上涨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于2022年2月27日发函原告要求三日内进场施工。2022年3月3日,被告发函原告告知接到本函件正式解除《沥青路面施工合同》。2022年3月10日案外人进场进行沥青路面施工,2022年4月1日施工完毕。
另查明,“购销合同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稳定层定金合同”主要条款为:供方: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需方: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产品名称:煤矸石;单位:吨,数量:22092.15,单价:40,金额:883686(元),备注:含13%专用发票含运费的价格。
前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包工包料施工合》《与季晓雯的微信聊天记录》《购销合同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稳定层定金合同》《货物清单汇总照片》《增值税发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24202100007)》等证据,被告提交的《常山县应急备用水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应急备用水厂工作交流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一、原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及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价款数额;二、原告是否要向被告支付机械费、整改费用及延期施工违约金。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了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双方工程量进行确认。由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合同单价为136元,以原告诉请的工程量9654.065吨计算,工程价款的70%为919066.988元。根据双方协商签订《购销合同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稳定层定金合同》及原告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在扣减35380元机械费后,原被告双方以签订购销合同的方式载明被告应支付原告883686元。以及原告出具的《与季晓雯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被告认可原告施工完毕后,应向原告支付的70%的工程款数额为919066元,这与原告诉请的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工程款高度吻合。且根据《与季晓雯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签字的总数量*单价的基础上减了35380”“这个35380不清楚怎么扣的话你问一下柳工”分析,被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对水泥稳定层总数量签字确认了。综上,应认为双方已确认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量是9654.065吨,故对被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根据《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约定和沥青路面施工完毕投入试运行使用的事实,原告施工工程符合工程量完成支付70%及工程沥青路面施工完毕验收合格支付15%的付款条件,但质保期尚未经过,质保金无需支付,被告应付全部工程款的95%即1247305.16元,因被告已返还定金68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179305.16元。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机械费用35380元,且原告出具《承诺书》明确同意扣除5万元整改费用。对于违约金应否支付的问题。被告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是原告入场施工的前提,本案证据表明,截至2021年11月14日,现场仍未达到水稳层施工的条件,因被告未提供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如期履行,不能据此认为原告违反了有关工期的约定。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包工包料施工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所有工程量完成后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再支付70%的工程款”,虽然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施工工程业经项目部验收合格。但原告通过向被告出具承诺书,以支付整改费用方式获得被告同意沥青路面继续施工,现沥青路面于2022年3月10日开始施工,故应视为自沥青路面施工开始,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据此上述70%的工程款计919066元部分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因后续沥青路面并非原告继续施工,故剩余15%的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应当参照沥青路面施工方的施工时间综合确定,沥青路面施工于2022年3月10日施工起至2022年4月1日完成,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沥青路面验收合格的时间,故本院酌定给予15天的验收时间,剩余的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自2022年4月16日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179305.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919066元部分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7%计算,剩余260239.16元部分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7%计算);
二、反诉被告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费、整改费用计85380元;
以上第一、二项款项折抵后,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原告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款项1093925.1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004元,减半收取计8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002,由原告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95元,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0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9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23元,由反诉被告常山县海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范建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晓鲁
书记员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