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3653号之一 原告:云南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西福路边金地A2地块5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送,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270号春天***年公寓B**15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管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先锋路官房宏***3栋2**7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空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滇兴街1号空港商务广场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男,198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云***管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空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云***管道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昆明空投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18元,减半收取7409元由原告云南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余7409元退还原告云南精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