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2197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1号花园大厦小区2号楼5**5151室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1328214J,住所: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倩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