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2民初2197号
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回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花园南街1号花园大厦小区2号楼5**5151室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1328214J,住所: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 倩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