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1672号
原告: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9T4A60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一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1328214J,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诉前调登记,诉前调解失败后于2024年4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衢州开隆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