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
法定代表人:吴哲峰,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化家村化家屯。
法定代表人:梁晓东,黑龙江省。
本院依据(2019)黑0104民初7008号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559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104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新岭
审判员  杨 森
审判员  关博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