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伸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9民初3256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桂欣,黑龙江全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化家村化家屯。
法定代表人:梁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伸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街道办事处玉田村。
法定代表人:杨德强,总经理。
第三人:哈尔滨世纪余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南、哈黑公路东绿海田园商业一条街13栋1-3层36号。
法定代表人:余月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彬,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伸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世纪余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3725元。
审判长 刘 丽
审判员 张相琨
审判员 徐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祎
书记员高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