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东段)3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申请执行人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辽04民终2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给付款项240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21年12月6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为止)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案件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微信账户、中信银行卡(尾号9938)、交通中银卡(尾号8202)、抚顺银行(尾号4302)工资卡账户,本院按照每月700元标准向被执行人划拨5个月生活费,申请执行人对余款暂不要求划拨;查封**名下房产一处,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除此本院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询结果和执行措施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工作内容均有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院已查封、冻结的账户或财产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七日书面申请续封或续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震
审 判 员 于翠彬
代理审判员 孙欣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