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执2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东段)3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阜宁路北二街。
法定代理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广安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广安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0322.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现被执行人辽宁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欠款120322.2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某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