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东段3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04民初43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钱款242925.4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