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4民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12日出生,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系上诉人***妻子,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东段)3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阜宁路北二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旭,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