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绿洲生态食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40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路东段3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绿洲生态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辽宁广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阳绿洲生态食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4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保险等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多处,账户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进行查询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