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4787号
原告: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桂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东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东机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曼艾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1元减半收取4525.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525.5元退回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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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