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开顺贸易有限公司、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开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张淑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镇。
法定代表人:周志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镇。
法定代表人:刘新盛。
抚顺开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抚顺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抚仲裁(2013)第0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抚仲裁(2013)第059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于海峰
执行员  支文月
执行员  韩 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