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恢4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执行人***(系***之妻),1955年12月4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镇
法定代表人刘新盛。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121执恢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刘建红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