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恢2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镇。
法定代表人周志新,该公司负责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初字第02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104执恢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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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