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02民初8528号
原告:嘉兴市博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名典公寓综合楼办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5944018B。
法定代表人:**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波路农贸市场一期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364264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眠佛寺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176197914。
法定代表人:钱**。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博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州集全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应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303元,逾期未缴纳则按撤诉处理,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嘉兴市博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