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688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5688号
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花源村(南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姜敏,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波路农贸市场一期11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中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9元,由原告吴江市宏翔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烨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