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破7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5日,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0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2020年12月5日本院裁定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在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鉴于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组表决通过,现管理人提请本院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经审查,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批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终止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斯丽英
审判员 荣文华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昊
附:《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重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