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3311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科保,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子豪,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塈市塈阳街道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9951M。

法定代表人:许国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9元,减半收取计16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俐兴

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

人民陪审员  刘有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林芳苓

书 记 员  陈巧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