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民初3311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科保,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子豪,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塈市塈阳街道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9951M。
法定代表人:许国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9元,减半收取计16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俐兴
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
人民陪审员 刘有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林芳苓
书 记 员 陈巧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