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财保173号
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杨家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52793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文磬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97232157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15万元。合并执行以15万元为限。
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