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38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
法定代表人:沈淦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