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

***、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38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
法定代表人:沈淦荣,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5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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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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