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2财保116号
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杨家埠。
法定代表人:沈淦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2幢1单元11111室。
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浙0502财保11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州氮化硅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故本院对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