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3民初3489号
原告: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杨家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5279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文磬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9723215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吉惠民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90(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960元,由原告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