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02财保4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
法定代表人:杨继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石羊河街1618号。
法定代表人:贠富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辽0502财保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银行为建行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62×××64,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兰州市西固区支行,账号为20362010400100000057871、20362010400100000075301、20362010400100000076431;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48×××14中的存款共计492.4万元。冻结期限为协助执行单位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一年。现申请人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本溪北台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自述与被申请人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开户银行为建行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62×××64,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兰州市西固区支行,账号为20362010400100000057871、20362010400100000075301、20362010400100000076431;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账号为48×××14中的存款共计492.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凤丹
书 记 员 陈禹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