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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商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2执252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特5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本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2、于2019年1月16日派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经查找至今仍无确切下落;3、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4、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附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高措施;5、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郑州华商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刘新生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征询其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2执25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费12640元,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对未受偿的款项数额,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冯新建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黄国华
书记员  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