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彩通科技有限公司

济源市耀天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与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豫9001民初10593号
原告济源市耀天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耀天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意、卫建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有其出具的询证函和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证,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耀天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384141.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2元,减半收取3531元,保全费2413元,均由被告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利明
书记员  成婉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