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彩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谐和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7658号之一
关于河南省谐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谐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已向被执行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月9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3、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2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于2018年10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因余额太少,流动性较强未进行扣划,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现场调查;5、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状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谐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尚未实现的债权【支付贷款198114元及违约金4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7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4713元,申请执行费35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豫0191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书 记 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