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彩通科技有限公司

索凌电气有限公司、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4执3389号
索凌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豫0104民初4687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索凌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04执3389号,执行标的为4930714.2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6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三、2021年7月19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索凌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李鸣鹤
法官助理侯开立 书记员袁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