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03民初10538号
原告: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黄山市屯溪区八一大道7号龙恒颐和官邸1幢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2619279A
法定代表人:郑明霞,总经理。
被告: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PBD20。
法定代表人:吴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兵,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得威公司)与被告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锤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得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明霞,被告小锤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得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申报费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催要之日(2019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8日,诺得威公司委托小锤科技公司为职工张全胜办理国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工作,办理费用为四万元,预交2万元作为定金。办理完毕,再交余款,办理不成,则退还2万。2019年4月,小锤科技公司电话通知,办理工作失败,并承诺退款,但之后一直未予退款。
被告小锤科技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申报高级职称未办成的责任归于原告,因为原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对于申报高级职称的高级要求,但被告方在前期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因此由于原告的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诺得威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包括:原被告身份信息、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及双方协议。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作为返还预付费用的依据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意见,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1,评审材料,证明被告接受委托后所作的大量工作,最终是由于原告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没有办成,对此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过错);证据2,关于合肥市201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证明国家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证据3,毕业证及身份证,原告仅提供该部分材料,完全不符合高级职称的申报条件,但被告却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原告对证据1-2,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3,三性无异议。
本院对各方就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所提交证据1系其单方制作,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审查。证据2系公开信息,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结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2018年国有高级工程师申报手续,价款约定为38000元/人,申报不成功收资料费600元/人,其余部分全退。甲方义务约定为应及时提供相关个人资料,按相关部门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确保个人资料真实完善。虚假证书等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均有甲方负责。2018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万元,备注为“张全胜工程师费用”。
该合同签订后,根据被告陈述:“应当由原告向其提交拟申报人员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和照片,原告于2018年8月中旬向其提交了拟申报人员的上述材料,但在后期工作当中,被告发现原告所提交的学历证书与申报要求不符。”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辩称因原告所提交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构成违约,但原告提供材料时,作为专业咨询公司的被告亦未及时向原告反馈材料不合格,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仅需向原告提供真实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及照片,申报事宜由被告完成,但被告最终未完成申报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申报不成功收资料费600元/人,其余部分全退。由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申报费用20000元,理由成立,但应扣除资料费600元。关于利息,本院酌情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退还申报费19400元;
二、驳回原告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晨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