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

*小月与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黟县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23民初577号
原告:***,女,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八一大道7号龙恒颐和观邸1幢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261927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黟县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翼然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00485836083F。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月与被告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黄山市公路管理局黟县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小月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孙书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樊超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