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3718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黄山市屯溪区八一大道7号龙恒颐和官邸1幢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2619279A。
被执行人: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PBD20。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小锤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向申请执行人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退还申报费194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9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