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八一大道**龙恒颐和观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2619279A。
法定代表人:郑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胜,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飞,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黟县,系***儿子。
原审被告:黄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黟县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翼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000485836083F。
负责人:江敏杰,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黟县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皖102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元,由上诉人黄山市诺得威城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继顺
审判员 戴英杰
审判员 谢慧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帅
书记员王淑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