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91民初646号
原告:江西欧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9206XXXX。
法定代表人:刘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明,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赣州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9720XXXX。
法定代表人:甄健成。
原告江西欧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欧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欧林实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赣州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欧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江西欧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