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4财保49号
申请人:赣州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2号金鹏怡和园1幢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9720450R
法定代表人:甄健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仁涛,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婷婷,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基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犹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8146536X2
法定代表人:何家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基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并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基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赣州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申请人赣州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魏运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蔡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