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3执391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周公羽,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叶春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6月5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8月19日生,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的(2018)苏1283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44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83200.06元(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三、被执行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金1100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编号分别为0111500006-2015年(泰兴)字0400111500006-2015年(泰兴)字0404号、0111500006-2015年(泰兴)字040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债务(借款本金截止2017年5月1日分别为446万元、6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四、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位于泰兴市泰兴镇济川路12号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0081884号、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0081885号,土地使用权证:泰国用(2015)第63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16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4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合计783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金1100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镇济川路12号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0081884号、泰房权证泰兴字第00081885号,土地使用权证为:泰国用(2015)第633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及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17051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立案执行后,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主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11日达成分户债权转让协议,本案债权归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经本院依法合议后裁定,变更第三人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反映,被执行人***、***居住在家、被执行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清楚,并同意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若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18年11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11日、3月11日、5月10日,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6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2736元,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08元,扣划被执行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8694元,上述款项合计983838元,扣缴执行费65144元后,余款918694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济川路12号的房产及附属物、泰兴市济川街道济川路西侧12号的房产、泰兴市及产街道金穗商住楼男2的房产三处,上述房产本院已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苏1283执113号执行裁定予以拍卖,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大庆东路39号1幢102室、1幢104室、1幢105室、3幢102室、3幢103室、3幢104室、3幢105室、3幢106室的房地产,上述房产现由案外人叶春长对其中位于泰兴市大庆东路39号3幢102室、103室、104室、105室四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19)苏1283民初5667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4.2019年7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泰兴市景萃园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居民反映,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在已经倒闭了,对上述两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状况不清楚。
5.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8日主动至本院陈述称,目前没有资产,只有债权,希望法院可以尽快拍卖公司房产还债。
6.2018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亦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已于2019年7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并将执行情况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在本院扣划并发还完毕相关的银行存款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法院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后再对担保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进行处置。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扣划后发还申请执行人918694元、查封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天润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并已另案对查封财产处置,关于被执行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因案外人叶春长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进程和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83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