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异1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叶春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宪龙,江苏紫罗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周公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在本院执行宁波海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天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路桥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红梅
人民陪审员  燕 明
人民陪审员  姚 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叶秋云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