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破申14号 申请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14016266F,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东路49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35705458K,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芙蓉路59-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决定将连云港市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7月1日,本院对连云港市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述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连云港市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 驰 审判员 魏 兵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洁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