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杭拱商初字第1085号
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洪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飞。
被告: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0元,由原告杭州市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