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执恢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闫麟角。
被执行人: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06)涧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洛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305执恢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于风卫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