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12民初1410号
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三山大街529号。
法定代表人:宋宪礼,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国胜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艺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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