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4民初5723号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典石广场**楼****。

负责人:陈德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银锦路**iv>

法定代表人:姜明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翠,该公司员工。

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大家保险公司)与被告**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安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家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君、被告万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家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赔偿款45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7日9时许,在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韩某发现自己吉A×××95号车辆被墙体掉落的碎片砸伤损坏。经查,房屋建筑所有方为万安公司。吉A×××95号车辆轿车车损维修费4550元应由万安公司赔偿。经协商万安公司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因被保险人韩某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其向原告申请代位求偿。原告遂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韩某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该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万安公司辩称,关于墙砖脱落原因,我方认为是承租人即车主韩某在窗体粘贴塑料布,风吹带动墙砖脱落。韩某停车过于靠近墙体,属于不正当停车,墙砖侧滑致车辆划伤,属韩某个人原因。韩某是我公司楼房的承租人,对于整个楼房墙体安全有检查义务。

经审理查明,吉A×××95号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03,571.2元,保险期间为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2020年1月17日,韩某将车辆停在万安公司所有的长春市朝阳区白菊路西昌小区309栋1号房屋一侧。因房屋外墙砖脱落致吉A×××95号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韩某向大家保险公司(大家保险公司受让安邦保险公司部分保险业务)申请理赔,大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韩某车辆维修费455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保险单抄件、报警记录、照片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大家保险公司已将车损理赔款4550元支付给韩某,因此该公司就此向万安公司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关于万安公司辩称韩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应自行承担房屋维护义务,且墙砖脱落系因韩某在窗体粘贴塑料布所致,没有相关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保险理赔款4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