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713号
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5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将案款183,766.6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交纳执行费2,657.00元。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5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平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566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终5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