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010号 原告: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净月开发区银锦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告:**,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 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