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某某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154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长春**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万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3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长春**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长春**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52432.42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