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镇环城东路1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广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文东,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燕,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溪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东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东梁村。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马那甫卡肯木,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东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8日已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0元,剩余案款825816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21执6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阿不都热西提热合买提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