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河县皖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5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广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山,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青河县皖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塔克什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吕贵彬,1958年5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被执行人:***,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河县皖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贵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新432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青河县皖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贵彬、***应给付申请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9,456,895.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支付。截至目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均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以上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等信息,本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对辖区内及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国土房管、保险、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2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贵彬采取限制高消费举措,2022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青河县皖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举措。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实记录在卷。截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本院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河县皖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贵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普审判员田星审判员特列吾别克赛开
审判员 田 星 审 判 员 特  列 吾 别 克 赛 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雷           小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