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001民初575号
申请人: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34452786P,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昌河工业园内414-416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25738361259R,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环城东路1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屯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9742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新疆海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1974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