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24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长海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小盐场村西炉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长海豪大海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城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大连长海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大连长海豪大海产有限公司欠工程款630977.95元,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毁损财产,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D21200045061)出让金630977.95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名下的牌号为辽B×××××的丰田牌汽车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辽0224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出让金予以查封。在采取查封措施前,申请人欲与被申请人自行协商解决,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长海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长海豪大海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出让金630977.9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名下的牌号为辽B×××××的丰田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