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8财保6号
申请人:*文博,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被申请人:河南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浩。
申请人*文博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雏鹰基地养猪场的锅楼房(800.8平方米)、锅炉两台(出厂编号分别为:2017-575、2017-576)以及变压器组一座(产品型号为:YBM-12/0.4-250,变压器容量为250KVA;产品型号为:YBM-12/0.4-630,变压器容量为,630KVA)。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价值为148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XXX)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博于2017年6月10日与被申请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分包锅炉房建造工程土建工程部分劳务合同,申请人*文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凯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雏鹰基地养猪场的锅楼房(800.8平方米)、锅炉两台(出厂编号分别为:2017-575、2017-576)以及变压器组一座(产品型号为:YBM-12/0.4-250,变压器容量为250KVA;产品型号为:YBM-12/0.4-630,变压器容量为,630KVA)。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