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7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猫山井1号。
法定代表人:周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创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白浒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钊,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上诉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业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创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通泵业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上诉人振业建设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振业建设公司与创通泵业公司就本案纠纷,自行协商,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2995元,减半收取26497.5元,由上诉人武汉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丁聪